雅安市农业局
1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场点设置审查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需要在异地设立分厂或者车间的单位和个人。
二、法定依据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5号、2016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244号)第六条: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市(州)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内屠宰生猪。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应当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申请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应包括拟供应市场区域范围的申请。
(三)《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2013年3月):将商务部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农业部,包括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配套规章、规范;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行业统计;负责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活动。生猪屠宰管理职能调整后,各级农业畜牧部门承担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
三、申请条件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省、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场点设置规划。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一)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建筑要求和工艺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防疫规定,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建筑和布局符合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
3、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省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配备符合生猪屠宰技术标准和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药品;
6、配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7、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设施设备;
8、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备设施;
3、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省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必要的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消毒设施和药品以及污水处理设施;
6、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申请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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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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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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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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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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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场点申请表》(当事人可在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见示范文本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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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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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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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见示范文本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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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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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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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见示范文本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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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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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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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见示范文本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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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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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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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见示范文本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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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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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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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政府出具的符合本区域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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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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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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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选址情况、地形图、项目平面设计图、效果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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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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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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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交通、水源、水质等环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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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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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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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明、上岗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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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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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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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及产品检验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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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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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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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物处理设施的环保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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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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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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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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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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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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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需提供拟供应市场区域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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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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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到市州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市州农牧部门窗口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环境保护、规划、国土、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联合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报当地市州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省农业厅的意见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到申请人。
(四) 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申请人收到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建成竣工后,经市州农牧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规划、国土、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合格的,报市(州)人民政府颁发全国统一编码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六)市州农牧部门将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现场核查15个工作日和开工建设期不计算在承诺期限内)。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九、数量限制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5号)第六条,依据省、市(州)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限定的数量审批。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雅安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835-2244265
(二)网上办事大厅
雅安市电子政务大厅:http://dzzwdt.yaan.gov.cn/portal/index_pc10001.jsp
雅安市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yazw.gov.cn/10942/index.shtml
雅安市农业局:http://www.17878by.com/
(三)投诉电话
雅安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5-96960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0368
雅安市农业局:0835-2223667
十一、注意事项
无。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许可证申请表/Files/file/20170411/2017041110288950895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