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农业局
15.征占用草原审批
15.1.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征用使用草原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征用使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上七十公顷以下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已获《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确需扩大征占用面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用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8号,2016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8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 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四、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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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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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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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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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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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见示范文本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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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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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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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企业、事业单位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并盖鲜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见示范文本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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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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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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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文件,(见示范文本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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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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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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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权属证明材料,(见示范文本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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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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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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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见示范文本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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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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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州)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查。对材料审查合格的,组织实施现场踏勘。
(四)根据专家踏勘意见,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印发《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对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专家组现场踏勘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核决定证件
《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雅安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835-2244265
(二)网上办事大厅
雅安市电子政务大厅:http://dzzwdt.yaan.gov.cn/portal/index_pc10001.jsp
雅安市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yazw.gov.cn/10942/index.shtml
雅安市农业局:http://www.17878by.com/
(三)投诉电话
雅安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5-96960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0368
雅安市农业局:0835-2223667
十一、注意事项
《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的有效期为批准的占用期。
草原审批申请表/Files/file/20170411/201704111032026726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