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农业局
15.征占用草原审批
15.2.开展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占用草原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上开展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草原三十公顷以上七十公顷以下、已获《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确需扩大征占用面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2005年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者应当按照所占草原前3年牧草平均产值的1至3倍向草原承包方进行补偿,并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
(三)《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8号,2016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 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四、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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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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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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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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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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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见示范文本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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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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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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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企业、事业单位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并盖鲜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见示范文本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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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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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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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权属证明材料,(见示范文本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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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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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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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植被恢复方案;(见示范文本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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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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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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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见示范文本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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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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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州)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查。对材料审查合格的,组织实施现场踏勘。
(四)根据专家踏勘意见,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印发《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对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专家组现场踏勘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核决定证件
《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雅安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835-2244265
(二)网上办事大厅
雅安市电子政务大厅:http://dzzwdt.yaan.gov.cn/portal/index_pc10001.jsp
雅安市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yazw.gov.cn/10942/index.shtml
雅安市农业局:http://www.17878by.com/
(三)投诉电话
雅安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5-96960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0368
雅安市农业局:0835-2223667
十一、注意事项
经营性旅游活动《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的有效期为批准的占用期。工程建设、勘查活动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草原占用申请表/Files/file/20170411/20170411103400055.doc